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组织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视觉、听觉有障碍的人需要盲文、手语等特殊的交际手段。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全国31个省级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地(市)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及设在县(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辅助器具服务站已形成服务体系,面向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包括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改造、……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等。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