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等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招聘服务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全国31个省级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地(市)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及设在县(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辅助器具服务站已形成服务体系,面向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包括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改造、……
视觉、听觉有障碍的人需要盲文、手语等特殊的交际手段。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等。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1、人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2、雇佣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