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一般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担保一定的担保。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权利是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权利质押是否可以重复质押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而质押的标的物有动产和财产权利两种。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的,有些质押还需要办理登记,如股权、车辆质押等,那么民法典中重复质押有没有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拍卖前合法租赁关系通常有效,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有前提,租赁关系要在拍卖前合法成立且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拍卖公告告知租赁情况,竞买人接受现状。虚构租赁事实无效,处理时需严格审查租赁关系。

租赁合同在房屋拍卖后通常有效,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关系存续期所有权转移,原合同对新所有人有约束力。但存在例外,如合同到期、本身无效,或明知查封仍签合同等情况则可能无效。

车辆重复保险通常有效。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等与多保险人订合同且保额超保险价值。财产险赔偿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总额不超实际损失;人身险不适用该原则,符合约定时可获多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