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等。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情形有: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行使抗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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