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当事人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当事人履行存在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一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若对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基于先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效力,若先履行抗辩权存在,无须当事人主张,其即足以排除履行迟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者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一时阻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上,如果当事人未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则法院不得依职权审查。如果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即附条件的给付判决。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其主张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没有。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中的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担保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方式:1、保证人在诉讼、仲裁前,或在诉讼、仲裁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主张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2、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只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保证人不能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担保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方式:1、保证人在诉讼、仲裁前,或在诉讼、仲裁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主张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2、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