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他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擅长处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下面分享他办理的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件困境:多重不利因素袭来
某贸易
公司对被告A享有经法院判决生效的债权。然而A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随之终结。贸易公司调查发现,A与其前妻B于2022年9月
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和奔驰轿车全归女方。贸易公司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便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约定。
此案件中,被告A面临诸多不利。从
财产分割的外观来看,离婚协议将房产和车辆都给了女方,符合“无偿转让”的特征;债务形成时间敏感,离婚协议签订时,贸易公司的债权诉讼还在审理中,A有“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嫌疑;原告主张女方承担的债务远低于所获财产价值;A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这也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抗辩策略:全方位有理有据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B委托后,采用了一系列核心抗辩策略。首先,他从多个角度论证财产分割的对价性,打破“无偿转让”的认定。从债务承担上,B实际承担了巨额债务,超过了所获财产价值;
抚养义务方面,离婚协议虽约定
子女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上B抚养两个孩子,且对方长期无经济能力支付
抚养费,B承担了双倍抚养义务;再结合B对家庭的长期贡献、子女
教育支出等因素,财产分割具有合理对价。
其次,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切断因果关系。黄律师明确指出原告债权在2023年5月才经法院判决生效,而离婚协议签订于2022年9月,早了近8个月。这说明
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告还未取得确定债权,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
再者,引入市场估值与折旧计算,量化财产价值。参考同小区二手房成交价确定房产价值,按照年贬值率计算车辆价值,而B承担的债务超过了财产总价值。
最后,强调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转让行为,财产分割综合考虑了子女抚养、债务承担、家庭贡献等多重因素,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裁判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从抚养义务承担、财产归属和债务负担综合衡量,不存在利益失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据不足。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性,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强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确定债权”为前提;将非物质性付出纳入财产分割的对价考量;也明确了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思路,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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