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转让,债权实现遇困境
某贸易
公司因
债权转让对被告A某拥有四十余万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的债权,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后来该贸易公司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在2022年9月19日
协议离婚,约定将价值约294万元的房产及价值约47万元的奔驰轿车都归女方所有。贸易公司认为这属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之举,遂提起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
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处置约定。
形势严峻,被告面临多重不利
本案对于被告A某非常不利。从
财产分割外观来看,离婚协议将房产和车辆都给了女方,形式上符合“无偿转让”特点;债务形成时间也很敏感,离婚协议签订时贸易公司的债权诉讼正在审理,有“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嫌疑;此外,贸易公司主张女方承担的债务远低于所获财产价值,且A某名下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
精妙抗辩,律师策略显神通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B委托后,制定了一系列核心抗辩策略。首先,从财产分割的对价性进行论证,打破“无偿转让”的认定。B某实际承担了房产抵押经营贷两百万余元及A某个人债务一百万余元,债务负担超过所获财产价值。同时,离婚协议虽约定
子女抚养权一人一个,但两个孩子实际均由王某某(化名)
抚养,林某某长期无经济能力支付
抚养费,王某某(化名)承担了双倍抚养义务,结合其对家庭的长期贡献、子女
教育支出等,财产分割有合理对价。
其次,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切断因果关系。明确贸易公司债权确认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而离婚协议签订于2022年9月19日,早于债权确认时间近8个月,说明
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告尚未取得确定债权,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
再者,引入市场估值与折旧计算,量化财产价值。参考同小区二手房成交价确定房产价值约294万元,按年贬值10%计算出车辆价值约46.9万元,而B某承担的债务达三百万余元,超过财产总价值。
最后,强调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指出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财产转让行为,财产分割综合考虑了子女抚养、债务承担、家庭贡献等多重因素,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公正判决,合法权益获维护
最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抚养义务承担、财产归属和债务负担综合衡量,不存在利益失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据不足。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展现了黄达民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也为类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当事人若能拥有像黄达民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务支持,就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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