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黄达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此前在公安、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现是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擅长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下面通过一起他经办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来了解他的专业能力。
案件波澜:一审驳回再上诉
某贸易公司(上诉人)因债权转让获得对A某的债权,判决生效后因A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前妻B某离婚时房产和车辆归女方,还承担债务,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请求。上诉人不服,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争议:质疑离婚财产分割
上诉人提出,债务形成在2018-2020年间,A某在收到起诉书后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后有足够净财产可偿债;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合理。
策略制胜:强化抗辩要点
在这个关键的二审阶段,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要点。
-强调离婚协议整体性:离婚协议不止是财产转让,还包含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
-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自行筹资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实质对价;B某承担的债务中部分用于A某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事务;在抚养义务上,虽然协议约定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都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付出更多。
-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在2022年9月签订,而上诉人债权生效判决在2023年5月才作出,签订协议时债权尚未确定。协议内容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不是单纯的财产剥离,上诉人也没证据证明双方有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
-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上诉人机械地“财产减债务”计算方式脱离实际。房产上存在两百万余元的抵押权,在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终审定音:维持原判显实力
最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要兼顾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合情合理,效力应得到确认。综合各方面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A某和B某有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
这起案件展现了黄达民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与应变策略,也为类似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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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民律师
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温州
擅长:
工程建筑、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亮点:
获得“华律网认证嘉宾律师”等荣誉,受到过“华律网”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黄达民律师(联系方式:17857238167,微信同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在投身律师行业之前,他曾于公安、法院系统深耕四年,亲历侦查、审查与审判全流程,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这段独特的职业履历,使其在执业后能够精准预判案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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