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在公安、
法院系统有四年工作经历,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
案件背景:债权纠纷引发的
财产分割争议
某贸易
公司(上诉人)因
债权转让获得对A某的债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于2022年9月19日
协议离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归女方,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上诉人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于2025年4月起诉,一审被驳回后又上诉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争议焦点:各执一词的矛盾点
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9月
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尚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离婚时未提及该债务分配。
代理思路与策略:多维度强化抗辩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
-强调
离婚协议整体性: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财产转让。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
-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离婚后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170万元借款中80万元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37万余元转账给A某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协议约定
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承担更多
抚养义务。
-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2022年9月签订,上诉人债权生效判决2023年5月才作出,签订协议时债权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非单纯财产剥离,上诉人也未提供双方损害债权共同故意的证据。
-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上诉人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脱离实际,两百万余元抵押权是既存优先受偿负担,房产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维持原判彰显公平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效力应确认;综合考量房屋车辆价值、借款用途、子女实际抚养等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这起案件为类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明确了离婚协议性质、“无偿转让”认定标准、债务承担对价性计算等关键问题,也展现了黄达民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代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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