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风云起兮疑云生
某贸易
公司(上诉人)通过
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四十万元余及利息的债权。该债权经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这时,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于2022年9月19日
协议离婚,约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上诉人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于2025年4月提起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唇枪舌剑辩是非
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
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离婚时共同财产三百万余元减去共同债务二百万余元,尚有一百万余元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一百万余元计入共同债务不当,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该债务分配。这场上诉,无疑给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
代理思路:抽丝剥茧筑防线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抗辩要点。他强调
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财产转让,
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在对价性方面,B某离婚后自行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其承担的170万元借款中,80万元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37万余元转账给A某用于家庭共同事务;而且协议约定
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承担了更多
抚养义务。同时,黄律师指出离婚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债权尚未确定,协议内容是为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上诉人也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此外,他还批判了上诉人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的方式,强调抵押权是既存的优先受偿负担,房产在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尘埃落定终胜诉
最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效力应予确认。综合考量房屋车辆价值、借款用途、子女实际抚养等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A某夫妻存在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8,703元由上诉人负担。
这起案件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为类似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处理复杂
民事纠纷时的严谨与公正,也彰显了黄达民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智慧。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黄达民律师会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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