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兼具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执业前,他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为律师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且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此次案件中,某大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企业(原告)因业务外包,案外人招募的
临时工(被告)因劳务费纠纷,在原告
公司大楼旁公共道路上搭棚、拉横幅、用扩音器
讨薪,并将现场视频发布至网络,定位设置在原告公司位置,配文指向“XX包工头甲
拖欠工资”,引发网络关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诋毁企业声誉,委托黄达民律师维权。
这起案件面临诸多难点。被告以讨薪行为正当进行抗辩,认为内容未捏造事实,主观无
侵权恶意;网络传播的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失金额难以精确量化;被告与原告不存在
劳动关系,责任主体界定存在争议;原告主张的
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经济损失难以确定。
面对这些挑战,黄达民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策略。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切断责任牵连。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被告与案外人形成
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并非付款义务主体,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对欠薪存在过错”的抗辩。
系统固定侵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通过
公证保全被告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内容及传播数据,固定现场维权行为的影像资料,统计视频浏览量和点赞数,证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
论证名誉侵权构成要件,驳斥“正当维权”抗辩。从行为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指出被告的行为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存在主观恶意,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且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合理主张赔偿范围,确保可执行性。主张律师费作为维权合理支出,虽尚未支付但属于必然发生费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传播范围、持续时间,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最终,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明确了合理维权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即使存在真实欠薪事实,也不能以侵害第三方企业名誉权为代价;认定将视频定位设置为企业位置、使用企业名称缩写构成名誉侵权,对类似网络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提示企业在业务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承包方用工管理的监督,明确自身责任边界;法院判决设置的“替代执行”条款,为名誉权案件判决执行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在商业社会中,企业名誉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黄达民律师成功代理此案,不仅为原告企业挽回了声誉和经济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彰显了法律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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