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他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熟悉司法实务运行逻辑,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在“免考办证”诈骗案中,2020年5月至7月,多名幼儿园教师听信“受疫情影响可免考取得某资格证”的承诺,向被告支付每人15,000元费用委托办证。被告承诺2020年11月可在官方网站查询证书,若查询不到全额退款。然而,2021年7月,被告寄送的竟是假证,仅退还部分款项。某学员无奈之下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委托
合同纠纷,但实质涉及刑事诈骗,被告面临诸多风险。民事层面,被告确实收取了款项且证书为假,难以完全免责;若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全额退款责任;涉及多名学员,民事判决可能引发连锁诉讼。如何推动案件从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避免单独承担
民事责任,成为关键难题。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调整应诉策略,目标是推动案件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切割合同关系:律师主张被告仅为信息中介,非实际办证主体。真正收款人为案外人C及其妻子,被告仅转交部分款项,并提供与上游人员C、D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系“转述信息”而非“承诺办证”。
-推动刑民交叉处理:指出案外人D等人因涉嫌
诈骗罪已被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免考某资格证”为假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论证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配合侦查程序: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立案侦查,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强调民事审理需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来确定责任主体。
-减轻责任外观:主张被告已退还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全款,报考费用均由上游人员收取,被告未实际占有。部分学员的费用由上游人员退还后转交,被告非退款责任主体。
最终,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免考某资格证费用”涉嫌诈骗罪,原告收到的是假证,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也保障了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确属
民事纠纷,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避免了民事判决与刑事认定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明确了“免考办证”类骗局中中间介绍人的刑民界限,阻断了受害人单独追究中间人民事责任的路径,最终责任认定需依托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通过刑事程序统一处理群体性纠纷,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平等保护各方受害人权益;也给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不得轻信“特殊渠道”“免考办证”等违规承诺,即使仅为信息中介,若未尽审查义务,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黄达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为类似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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