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黄达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现是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中,他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债权纠纷引发离婚财产分割争议
某贸易公司(上诉人)因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于202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上诉人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先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上诉人质疑离婚财产分割合理性
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还指出离婚时共同财产三百万余元减去共同债务二百万余元,尚有一百万余元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并且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一百万余元计入共同债务不当,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该债务分配。
代理策略:黄达民律师强化抗辩要点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首先强调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财产转让,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其次,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离婚后自行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事务;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她承担了更多抚养义务。再者,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债权尚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上诉人也未提供双方损害债权共同故意的证据。最后,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指出其“财产减债务”的方式脱离实际,两百万余元抵押权是既存的优先受偿负担,房产在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捍卫离婚财产分割效力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效力应予确认。综合考量房屋车辆价值、借款用途、子女实际抚养等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二审法院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为类似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终审裁判标准;严格了“无偿转让”的认定标准;将债务承担纳入财产分割的综合考量因素;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终审判决有效阻止了债权人通过二审程序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的企图。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代理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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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民律师
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温州
擅长:
工程建筑、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亮点:
获得“华律网认证嘉宾律师”等荣誉,受到过“华律网”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黄达民律师(联系方式:17857238167,微信同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在投身律师行业之前,他曾于公安、法院系统深耕四年,亲历侦查、审查与审判全流程,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这段独特的职业履历,使其在执业后能够精准预判案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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