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兼具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实务经验。执业前有四年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经历,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下面通过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来看看他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引纷争
某贸易
公司通过
债权转让获得对A某四十余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无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贸易公司发现A某在2022年9月与前妻B某
离婚时,将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和车辆归女方,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贸易公司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向
乐清市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又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多
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后,还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离婚时未提及该债务分配。
律师策略显身手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强化抗辩要点:
-强调
离婚协议整体性:离婚协议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与单纯财产转让不同。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
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
-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离婚后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或家庭共同事务;协议约定
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承担更多
抚养义务。
-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在2022年9月签订,而上诉人债权生效判决在2023年5月作出,签订协议时债权未确定;协议内容是解决实际生活负担,并非单纯财产剥离;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
-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上诉人“财产减债务”的计算方式脱离实际,两百万余元抵押权是优先受偿负担,房产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定乾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合情合理,效力应确认;综合多方面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二审法院明确离婚协议性质,为类似案件中
离婚财产分割效力认定提供终审标准;严格“无偿转让”认定标准,避免仅凭财产分割不均和债务未清偿就推定恶意逃债;将“清偿抵押贷取得房产所有权”和“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纳入财产分割考量;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对“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推定适用设置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阻止债权人通过二审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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