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深厚法学理论知识。他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等,为律师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内就成为合伙人,专注民商事法律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纠纷。
“免考办证”骗局引发的纠纷
2020年5月至7月,多名幼儿园教师轻信“受疫情影响可免考取得某资格证”,向培训从业者(被告)支付每人15000元办理证书。被告承诺2020年11月可官网查询,查不到则退款。然而,2021年7月被告寄来的是假证,学员要求退款,被告仅退还部分,某学员(原告)遂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返还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复杂,多重难点待解
此案表面是委托
合同纠纷,实则涉及刑事诈骗。被告面临民事败诉风险,因确实收款且证书为假,难以在民事层面完全免责;若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全额退款的
连带责任;涉及多名学员,民事判决可能引发连锁诉讼。如何推动案件从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避免单独承担
民事责任,成为关键难题。
巧妙策略,推动案件移送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调整策略,目标是推动案件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他主张被告仅为信息中介,非实际办证主体,真正收款人为案外人C及其妻子,被告只是转交部分款项,还提供了与上游人员C、D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转述信息”而非“承诺办证”。同时,指出案外人D等人因涉嫌
诈骗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免考某资格证”为假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此外,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立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强调民事审理需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确定责任主体。并且,被告已退还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全款,报考费用由上游人员收取,被告不是退款责任主体。
法院裁定,实现刑民衔接
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免考某资格证费用”涉嫌诈骗罪,原告收到的是假证,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若经公安审查确属
民事纠纷,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该案例意义重大。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避免了民事判决与刑事认定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明确了“免考办证”诈骗类案件的刑民界限,阻断了受害人单独追究中间人民事责任的路径,最终责任认定依托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通过刑事程序统一处理群体性纠纷,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平等保护各方受害人权益。同时,为从业者敲响警钟,提醒不能轻信“特殊渠道”“免考办证”等违规承诺,即使仅为信息中介,未尽审查义务也可能担责。黄达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彰显了他在复杂案件处理中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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