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执业前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等,为律师执业奠定坚实基础。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内晋升为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案件背景:债权纠纷引发的
财产分割争议
某贸易
公司(上诉人)因
债权转让获得对A某的债权,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于2022年9月19日
协议离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归女方,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上诉人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遂起诉,一审败诉后又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争议:围绕恶意与财产计算的交锋
上诉人主张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9月
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还认为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后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且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
代理策略:多维度强化抗辩要点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一是强调
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它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财产分割要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二是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离婚后筹资清偿抵押贷取得房产所有权,投入资金是取得房产的对价;部分借款虽名义是A某个人债务,实则用于家庭事务;且B某承担了更多
抚养义务。三是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债权尚未确定,协议是为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损害债权的故意。四是批判上诉人的计算方式,指出其“财产减债务”的计算脱离实际,房产存在抵押权,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维持原判彰显法律公正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合情合理,效力应确认;综合各项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有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价值:为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此案例是典型的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二审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是包含多方面内容的整体性契约,为
离婚财产分割效力认定提供终审标准;明确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满足主客观要件,不能仅凭财产分割不均和债务未清偿推定恶意逃债;将清偿抵押贷和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纳入财产分割对价考量;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对“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推定设置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阻止债权人通过二审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
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代理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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