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温州乐清,有这样一位专业能力突出的律师——黄达民律师。他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这让他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为如今的律师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的他,还凭借出色表现成为了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纠纷,客户遍布多家知名企业。
让我们聚焦到他办理的一起“免考办证”诈骗案。2020年5月至7月,多名幼儿园教师轻信“受疫情影响可免考取得某资格证”的承诺,向被告支付每人15,000元委托办证。被告承诺2020年11月能在官方网站查询证书,若查不到就全额退款。然而到了2021年7月,被告提供的竟是假证。学员们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拒不返还。于是,某学员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这个案件表面上是委托
合同纠纷,实际上涉及刑事诈骗,被告面临诸多风险。在民事层面,被告确实收了钱且提供的是假证,很难完全免责;还可能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全额退款责任;并且涉及多名学员,民事判决可能引发连锁诉讼。更关键的是要解决刑民交叉处理的问题,推动案件从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避免单独承担
民事责任。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调整应诉策略,目标是推动案件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他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首先,他论证诉讼主体不适格,切割合同关系。主张被告只是信息中介,并非实际办证主体,真正收款人为案外人C及其妻子,被告仅转交了部分款项。还提供与上游人员C、D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只是“转述信息”而非“承诺办证”。其次,揭示刑事犯罪本质,推动刑民交叉处理。指出案外人D等人因涉嫌
诈骗罪已被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强调本案的“免考某资格证”是假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论证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再次,固定刑事报案证据,配合侦查程序。说明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强调民事审理需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来确定责任主体。最后,主动退还服务费,减轻民事责任外观。主张被告已退还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全款,报考费用由上游人员收取,被告未实际占有,部分学员的费用由上游人员退还后转交,被告不是退款责任主体。
最终,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免考某资格证费用”涉嫌诈骗罪,原告收到的是假证,无法在官方网站查询认证信息,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也保障了程序,若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确属
民事纠纷,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准确适用了“先刑后民”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
经济犯罪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认定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明确了诈骗类案件的刑民界限,“免考办证”类骗局中的中间介绍人可能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通过推动刑事立案,阻断了受害人单独追究中间人民事责任的路径,最终责任认定需依托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还提供了群体性纠纷的化解机制,本案涉及多名学员,若逐一进行民事判决,会引发大量诉讼,通过刑事程序统一处理,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平等保护各方受害人权益。此外也给中间人敲响了警钟,提示从业者不要轻信“特殊渠道”“免考办证”等违规承诺,即使只是信息中介,若未尽审查义务,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黄达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智慧,为处理类似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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