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深厚法学理论素养。执业前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熟知司法实务逻辑。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
在这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中,有着复杂的背景和激烈的争议。某贸易
公司(上诉人)因
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执行程序因A某暂无财产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
离婚时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归女方,认为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起诉后一审败诉又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凸显矛盾
上诉人坚称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还指出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后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且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
代理策略精准应对挑战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要点。首先是
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抗辩,强调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
财产分割要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其次,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离婚后筹资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债务承担方面,部分借款实质用于家庭共同事务;
抚养义务上,B某实际承担了更多。再者,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债权尚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最后,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指出其“财产减债务”的计算脱离实际,房产存在抵押权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维护合法权益
浙江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恶意,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这起案件有着重要的案例价值。二审法院确认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为类似案件中
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终审裁判标准。明确了“无偿转让”认定需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要件,仅凭财产分割不均和债务未清偿不能推定恶意逃债。将债务承担纳入财产分割的综合考量,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推定设置了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有效阻止了债权人通过二审程序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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