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现是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一起道路设施缺陷致损案。
事故突发:车辆受损责任引争议
2025年6月3日晚,某文化
公司名下的轿车在行驶时,道路排水渠雨水篦子弹起碰撞车辆底部,致使车辆震动触发安全气囊弹出,前挡风玻璃也被碰坏,车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某建筑公司作为该路段施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该公司不服申请复核,不过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复核后维持了原认定。然而,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文化公司只能委托黄达民律师提起诉讼。
难点重重:责任、损失与因果待明晰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建筑公司对交警部门的全责认定存在异议,虽复核维持,但在诉讼中仍可能提出抗辩。其次,车辆损失涉及安全气囊、前挡风玻璃等多项部件,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确定合理的损失金额。最后,还需证明车辆损坏与道路设施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策略应对:多管齐下维护权益
黄达民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核心策略。一是固定责任认定证据,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强调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的管理维护义务,其未能确保道路设施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二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损失,及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温州泰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损失为72,155元。三是完善费用主张依据,指出鉴定费10,000元是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金额的必要支出,属于合理损失范围,依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方因事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圆满结局:全额获赔彰显专业实力
最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建筑公司全额赔偿车辆损失72,155元,支持鉴定费用10,000元,案件受理费926.5元由建筑公司负担,合计获赔金额82,155元(不含诉讼费)。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道路施工方的管理维护义务,在施工或维护不当造成道路设施缺陷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也体现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参考;同时,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车辆损失,避免了双方就损失金额产生争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观依据;还明确了受害方为确定损失而支出的合理鉴定费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由侵权人承担。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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