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温州乐清法律界,黄达民律师是一位相当出色的法律人。他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成为专职律师前,他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长达四年,熟知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以及裁判思维模式。凭借着专业能力和突出业绩,执业三年内就成为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主要活跃于温州乐清地区,擅长处理婚姻、
工伤、劳动纠纷、民商事纠纷以及
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
下面要讲述的“免考办证”诈骗案,充分展现了黄达民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上的卓越能力。这个案件情节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交织,存在诸多棘手问题。
2020年5月到7月期间,多名幼儿园教师轻信“受疫情影响可免考取得某资格证”的承诺,每人向一名培训从业者(化名被告)支付15000元办理费用。被告承诺2020年11月可在官方网站查询到证书,若查询不到就全额退款。然而到了2021年7月,被告虽寄来了纸质版资格证书,但经查询这竟是假证。学员多次要求退款,被告只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拒不返还。其中一名学员(化名原告)愤而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此案看似是简单的委托
合同纠纷,实则涉及刑事诈骗,被告面临重重风险。从民事角度看,被告确实收取了原告款项,且证书为假,难以完全免责;若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还需承担全额退款责任;涉及多名学员,可能引发连锁诉讼。而如何将案件从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避免被告单独承担
民事责任,成为关键问题。
面对这些困境,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调整应诉策略,以推动案件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为核心目标。
-切割合同关系:黄律师主张被告仅为信息中介,并非实际办证主体。真正收款的是案外人C及其妻子,被告只是转交了部分款项。他还提供了被告与上游人员C、D的沟通记录,有力证明被告只是“转述信息”,而非“承诺办证”。
-推动刑民交叉处理:黄律师指出案外人D等人因涉嫌
诈骗罪已被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强调本案所涉“免考某资格证”为假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论证此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固定刑事报案证据: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黄律师强调民事审理需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来确定责任主体。
-减轻民事责任外观:黄律师主张被告已退还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全款,报考费用由上游人员收取,被告未实际占有。部分学员的费用是上游人员退还后转交的,被告并非退款责任主体。
最终,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免考某资格证费用”涉嫌诈骗罪,原告收到的资格证书为假证,无法在官方网站查询到认证信息。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法院也保障了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确属
民事纠纷,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准确适用了“先刑后民”原则,避免了民事判决与刑事认定的冲突,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清晰划分了诈骗类案件的刑民界限,通过推动刑事立案,阻断了受害人单独追究中间人民事责任的路径,最终责任认定需依托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为群体性纠纷提供了化解机制,避免了逐一民事判决引发的大量诉讼,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平等保护各方受害人权益;也给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提示他们不得轻信“特殊渠道”“免考办证”等违规承诺,即使仅为信息中介,若未尽审查义务,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这起案件,黄达民律师展现了他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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