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述他成功代理的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某贸易
公司(原告)因
债权转让对被告A享有四十余万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的债权,判决生效后因A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原告发现,A与其前妻B在2022年9月19日
协议离婚,将价值约294万元的房产及价值约47万元的奔驰轿车全归女方。原告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便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这起案件中被告A面临诸多不利因素。从
财产分割外观来看,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车辆全归女方,形式上符合“无偿转让”特征;债务形成时间敏感,离婚协议签订时原告债权诉讼正在审理,有“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嫌疑;原告还主张女方承担债务远低于所获财产价值;且A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影响原告债权实现。
接受被告B委托后,黄达民律师采取了以下核心抗辩策略:
-论证财产分割的对价性:从债务承担角度,B实际承担了房产抵押经营贷两百万余元及A个人债务一百万余元,债务负担超所获财产价值;
抚养义务方面,离婚协议虽约定
子女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王某某(化名)抚养,林某某长期无经济能力支付
抚养费,王某某(化名)承担了双倍抚养义务;综合家庭贡献因素,财产分割具有合理对价。
-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明确原告债权确认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
法院判决生效日),而离婚协议于2022年9月19日签订,早于债权确认时间近8个月。这表明
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告未取得确定债权,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
-引入市场估值与折旧计算:房产价值参考同小区二手房成交价约294万元;车辆按年贬值10%计算,约46.9万元;而债务负担三百万余元,已超财产总价值。
-强调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财产转让。财产分割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债务承担、家庭贡献等多重因素,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最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抚养义务承担、财产归属和债务负担综合衡量,不存在利益失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据不足。案件受理费8千元、财产保全费2,988元均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典型意义重大。首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性,不同于普通财产转让,认定“无偿转让”需综合考虑人身关系、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其次,强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确定债权”为前提,对“影响债权实现”的时间节点认定有参考价值。再者,将债务承担、抚养义务、家庭贡献等非物质性付出纳入财产分割的对价考量,突破简单对比模式。最后,明确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仅财产分割不均和债务未清偿不能推定恶意逃债。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策略制定,为当事人成功应对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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