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
河北五纬
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副主任,执业4年,拥有本科燕京理工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1308202211414289。他擅长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
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王某鹏(化名)于2019年3月9日入职元x森林(
厦门)食品有限
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任销售主管,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构成。2024年12月1日,被告单方面降职降薪,12月18日以拒绝
调岗、
旷工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鹏申请
仲裁,仲裁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
赔偿金119595.12元,驳回其他请求,其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王某鹏向
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判决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4663.43元、
经济补偿金62331.72元、代通知金10388.62元、退回违法罚款12660元等,不过当庭放弃了2024年12月1日-18日正常工资薪金以及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4.5天补偿金的诉求。
被告辩称
元x森林分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王某鹏连续4个月未完成同区域最低业绩目标,构成不胜任工作,且书面确认业绩未达标;调岗合法合理,未改变工作地点和岗位性质,王某鹏无正当理由拒绝;其2024年12月12日-18日无巡店记录,构成旷工,解除程序已通知工会。故不应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并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119595.12元、年假差额及12月工资差额(当庭放弃后两项)。
王某鹏针对反诉的回应
王某鹏针对反诉辩称,被告绩效考核及调岗未履行合法程序,未提供合理考核方案;业绩目标对比不公,系拿半个承德区域与其他完整区域对比;调岗降职不合规,旷工理由不成立,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证据提交与审核
证据提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王某鹏提交劳动合同、飞书截图、打卡记录、罚款记录、解除通知书、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被告违法事实及工资标准;元x森林分公司提交三方转移协议、员工手册、业绩记录、调岗通知、巡店记录、工会复函等证据,证明解除合同合法。
证据审核
法院组织质证后审核认定,双方对对方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系统持有情况及举证责任,确认王某鹏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元x森林分公司提交的工会复函具有真实性,所有证据均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3月9日王某鹏入职元x森林关联公司,后经多次劳动关系转移,2024年3月9日与元x森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29年3月8日,工作岗位、地点始终未变,未获得经济补偿。2024年7月-11月,王某鹏连续未完成业绩目标,被告多次预警并要求绩效改进,王某鹏签字确认。12月3日被告书面通知其调岗为区域业代,王某鹏拒绝但继续工作。12月18日被告以其拒绝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另查明,王某鹏签字确认知晓员工手册,手册对不胜任工作、调岗、旷工等有明确规定;其2023年12月-2024年11月平均工资为10011.68元;被告对王某鹏的扣款均有明确事由,王某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及相关费用是否应支付。被告调岗未提供合法考核方案及考核等级,无法证明调岗合法合理;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因调岗不合规,且旷工条款适用于一线销售人员,故解除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赔偿金应按双方认可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为120140.16元(10011.68元×6个月×2倍);王某鹏要求返还罚款无事实依据,其他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元x森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某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140.16元;
2.驳回王某鹏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元x森林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均由元x森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范鑫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王某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为其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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