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
河北五纬
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拥有4年执业经验,毕业于燕京理工学院法学专业。他担任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等多个职务,擅长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婚姻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以来,范鑫真律师在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积累了丰富且宝贵的经验,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行详细剖析。
多维度收集并固定证据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证据是核心。以张某与河北达x食品有限
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范鑫真律师重点收集了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
调岗争议过程以及解除事实的关键证据。包括载有调岗内容的《职务任免通知书》、原告表示异议的《回复函》、被告发出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及《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反映工资构成的银行流水及工资条、证明考勤情况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被告单方调岗、原告明确反对、被告迳行解除的基本事实。在王某鹏与元气森林(
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王某鹏提交的劳动合同、飞书截图、打卡记录、罚款记录、解除通知书、工资明细等证据,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关键支撑。
精准分析法律焦点
范鑫真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会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焦点。在张某案中,核心法律争议点有二:一是被告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而其以“不服从安排、
旷工”为由
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是原告关于
加班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针对调岗合法性问题,律师深入研究《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及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重点论证被告从“主管”到“高代”的岗位调整,不仅工作地点、职责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客观合理的依据,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对于加班费问题,由于被告提供的工资结构中已包含“
加班工资”项目,且合同中对加班审批有严格约定,证明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难度较大。
制定有效庭审策略
庭审是案件的关键环节,范鑫真律师会制定有效的庭审策略。在张某案庭审中,他围绕以下要点进行主张和辩论:强调调岗的实质性变更性质,指出被告未能证明其调岗具有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及调整的合理性,也未与原告进行过有效协商;指出从原告表示异议到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仅间隔数日,远未达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旷工15日”的解除条件,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主张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
赔偿金;对于加班费请求,如实向法庭陈述原告在职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同时指出被告单方规定的加班审批程序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原告所能提供的直接证据有限,尊重
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
办案心得总结
调岗合法性与协商程序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调岗,必须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且不能降低劳动条件、带有惩罚性。更重要的是,如调岗构成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必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法定程序。在张某案中,被告未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且完全忽视了协商环节,是导致其解除行为被判定违法的根本原因。
解除理由审查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如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必须严格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已告知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行为是否确实达到“严重”程度。在张某案中,合同约定的旷工天数标准本就严苛,而被告在实际执行中又未能满足该标准,其解除决定的草率性暴露无遗。
加班费举证
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主张对劳动者的举证要求较高。特别是当用人单位已在工资结构中设立了“加班费”项目并进行了支付时,劳动者如主张支付不足或计算方式违法,需要提供非常具体的加班事实证据(如经审批的加班记录、考勤异常记录等)以及关于计算基数不合法的证据。律师在代理此类诉求时,需充分评估证据情况,并向当事人明确相关风险。
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最终获赔金额。律师需仔细核对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异常月份,确保计算基数的准确性,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仲裁与诉讼衔接
劳动争议案件可能经历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两阶段。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仲裁与诉讼在程序、审查范围上的异同,在仲裁阶段为后续可能的诉讼做好证据和法律观点的准备。对仲裁结果不服时,需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可在诉讼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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