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毕业于燕京理工学院法学专业,现为
河北五纬
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副主任,执业4年,在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颇有建树。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案例。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胡某新与骆某杰案
2025年10月22日,原告胡某新与被告骆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胡某新长期带班组从事劳务活动,2025年5月,骆某杰雇佣胡某新班组在其承包的风力发电塔工程项目中从事基础扎丝、焊接、开丝等劳务,7月22日劳务活动完工,双方补签《风力发电基础劳务施工协议》。因骆某杰仅支付部分劳务费,7月26日他签署《
承诺书》,承诺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尚欠的265728元。然而,经胡某新多次催促,骆某杰仍未付清,截至起诉时还欠58243元。
胡某新提出诉求,要求骆某杰支付劳务费58243元及利息,承担维权费用7861元以及全部
诉讼费用。骆某杰则辩称,胡某新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作量,自己已超额支付,且不认可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骆某杰出具承诺书后,于8月15日、8月22日先后给付胡某新45000元、162485元,仍欠58243元。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骆某杰应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未按时足额支付应赔偿利息损失。骆某杰称已足额支付的抗辩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胡某新要求骆某杰承担维权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也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骆某杰十日内给付胡某新劳务费58243元及利息,驳回胡某新其他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王某鹏与元气森林案
2025年7月,王某鹏与元x森林(厦门)食品有限
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立案。王某鹏于2019年3月入职,任销售主管,2024年12月1日被告单方面降职降薪,12月18日以拒绝
调岗、
旷工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鹏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元x森林分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称王某鹏连续4个月未完成业绩目标,调岗合理,其拒绝调岗且旷工。王某鹏则反驳称被告绩效考核及调岗未履行合法程序,系违法解除。
法院查明,王某鹏入职后经多次劳动关系转移,2024年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7-11月他未完成业绩目标,被告多次预警并要求绩效改进。12月3日被告通知调岗,王某鹏拒绝但继续工作,12月18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法院认为,被告调岗不合法合理,以旷工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判决被告给付王某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140.16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张某与河北达利食品案
原告张某自2015年入职河北达x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3年2月被告单方面调岗,张某不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被告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后以张某“未按调整后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被告调岗不合理且未协商一致,解除行为违法,同时主张在职期间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提起劳动仲裁,对部分裁决不服后诉至法院。
范鑫真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调岗争议和解除事实的关键证据,分析了法律焦点。庭审中,律师强调调岗不合法、解除理由不成立,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如实陈述加班事实。
法院认定被告调岗未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85,894.72元,驳回张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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