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是
河北五纬
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4年,执业证号为11308202211414289。他擅长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
劳务合同纠纷案例(案例2)
2025年10月22日,原告胡某新(化名)与被告骆某杰(化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原告胡某新长期带班组从事劳务活动,2025年5月,被告雇佣原告所带班组在其承包的风力发电塔工程项目中从事基础扎丝、焊接、开丝等劳务活动,劳务活动于7月22日完工,双方当日补签署《风力发电基础劳务施工协议》。因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于7月26日签署《
承诺书》,承诺对尚欠的265728元劳务费于8月15日前全部支付。但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截止起诉之日,尚欠58243元。
胡某新委托范鑫真律师代理此案,向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8243元及利息,承担合理维权费用7861元以及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被告骆某杰辩称,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金额,认为原告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作量,且已超额支付;对合理维权费用也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5月被告雇佣原告班组从事劳务活动,7月26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之后被告先后给付207485元,仍欠58243元未付。法院认为,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给付尚欠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有关已足额支付劳务费的抗辩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骆某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新劳务费582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
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案例1)
2025年,王某鹏(化名)与元x森林(厦门)食品有限
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立案。王某鹏于2019年3月9日入职,任销售主管,被告存在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
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强令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违法罚款等行为。2024年12月1日被告单方面降职降薪,12月18日以拒绝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鹏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费用。
被告辩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王某鹏连续4个月未完成业绩目标,调岗合法合理,其拒绝调岗且旷工,不应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并提起反诉。王某鹏针对反诉辩称被告绩效考核及调岗未履行合法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法院审核认定相关证据后查明,王某鹏入职及劳动关系转移情况,2024年7-11月未完成业绩目标,被告多次预警并要求绩效改进,12月3日书面通知调岗,12月18日以拒绝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法院认为被告调岗未提供合法考核方案及考核等级,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判决元x森林分公司给付王某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140.16元,驳回王某鹏其他诉讼请求及元x森林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另一劳动争议案例(案例3)
原告张某(化名)自2015年2月入职被告河北达x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3年2月1日被告单方面调岗,原告不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2月14日被告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2月17日以原告“未按调整后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且未协商一致,解除行为违法,同时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部分不服后诉至法院。
范鑫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收集固定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调岗争议及解除事实的证据,分析法律焦点,在庭审中围绕调岗合法性、解除理由不成立等要点进行主张和辩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调岗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赔偿金85,894.72元,驳回原告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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