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范鑫真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副主任,执业4年,专注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四大核心领域。执业以来,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案例2。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胡某新(化名)长期带班组从事劳务活动。2025年5月,被告骆某杰(化名)雇佣胡某新所带班组在其承包的风力发电塔工程项目中从事基础扎丝、焊接、开丝等劳务活动,劳务活动于2025年7月22日完工。双方于当日补签署《风力发电基础劳务施工协议》。因骆某杰仅支付部分劳务费,于2025年7月26日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尚欠的265728元劳务费于2025年8月15日前全部支付。然而,经胡某新多次催促,骆某杰仍未全部支付,截至起诉之日,尚欠58243元。胡某新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骆某杰支付劳务费、利息及维权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抗辩理由
骆某杰辩称,对胡某新主张的劳务费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其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作量,经核算已超额支付。同时,对胡某新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也不予认可,称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审理与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5月,骆某杰雇佣胡某新所带班组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2025年7月26日,骆某杰出具《承诺书》,承诺尚欠265728元劳务费并于8月15日前支付。出具承诺书后,骆某杰先后给付207485元,仍欠58243元未付。这些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劳务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胡某新提供了劳务,骆某杰应按承诺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骆某杰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应赔偿胡某新利息损失。骆某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全部履行承诺义务,其有关已足额支付劳务费的抗辩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胡某新要求骆某杰承担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也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骆某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某新劳务费58243元,并赔偿自2025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胡某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骆某杰和胡某新按比例负担。若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除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范鑫真律师还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如王某鹏与元x森林(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张某与河北达x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他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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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鑫真律师
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承德执业4年
擅长: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
律师简介
范鑫真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注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四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极致的责任意识,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有力的法律服务,全程守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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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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