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是
河北五纬
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4年,擅长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婚姻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
劳动争议案件。
一、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自2015年2月入职被告河北达x食品有限
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3年2月1日,被告单方面作出《职务任免通知书》,将原告从“围场区域初级即饮销售主管”岗位调整至“
承德市区一级即饮高代”岗位,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2月14日,被告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原告三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视为
旷工并保留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原告次日回复再次申明不同意
调岗。2月17日,被告以原告“未按调整后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调岗缺乏合理性且未协商一致,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同时主张在职期间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
加班工资,遂提起
劳动仲裁,后对
仲裁裁决部分不服,诉至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
法院。
二、律师办案经过
证据收集与固定
范鑫真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收集了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调岗争议过程以及解除事实的关键证据。包括载有调岗内容的《职务任免通知书》、原告表示异议的《回复函》、被告发出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反映工资构成的银行流水及工资条、证明考勤情况的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焦点分析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有二:一是被告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
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是原告关于
加班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针对调岗合法性,范律师深入研究《
劳动合同法》,论证被告从“主管”到“高代”的岗位调整,工作地点、职责内容可能重大变化,且无客观合理依据,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对于加班费,因被告工资结构包含“加班工资”项目,且合同对加班审批有严格约定,证明未足额支付难度较大。
庭审策略与辩论
庭审中,范律师强调调岗的实质性变更性质,指出被告未能证明调岗的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也未与原告有效协商;从原告表示异议到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仅间隔数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旷工15日”解除条件,被告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对于加班费请求,如实陈述原告加班事实,指出被告加班审批程序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尊重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
三、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原告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未充分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且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旷工标准,解除行为违法。法院采纳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368.42元,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894.72元。对于加班费请求,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足额支付,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赔偿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办案心得
范鑫真律师通过此案总结出,调岗的合法性与协商程序至关重要,用人单位调岗需合理、必要,不能降低劳动条件、带有惩罚性,且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要严格审查内部规章制度及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加班费主张对劳动者举证要求较高,律师需评估证据情况并向当事人明确风险;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基数要精准,律师需仔细核对;仲裁与诉讼要有效衔接,律师要把握两者异同,为当事人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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