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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范鑫真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专业人士。他是
河北五纬
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拥有本科学历,毕业于燕京理工学院法学专业,并取得了学士学位。执业年限达4年,执业证号为11308202211414289。他不仅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还是承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及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团成员、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范鑫真律师擅长处理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婚姻纠纷、
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意识,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精准、高效、有力的法律服务。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鹏(化名)与元x森林(厦门)食品有限
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院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7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求
王某鹏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判决被告支付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赔偿金124663.43元、
经济补偿金62331.72元、代通知金10388.62元、退回违法罚款12660元等,不过在庭审中放弃了部分诉求。
事实与理由
王某鹏于2019年3月9日入职,担任销售主管,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构成。被告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
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强令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违法罚款等行为。2024年12月1日被告单方面降职降薪,12月18日以拒绝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鹏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19595.12元,驳回其他请求,他不服裁决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元x森林分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称王某鹏连续4个月未完成同区域最低业绩目标,构成不胜任工作,且书面确认业绩未达标;调岗合法合理,未改变工作地点和岗位性质,王某鹏无正当理由拒绝;其2024年12月12日-18日无巡店记录,构成旷工,解除程序已通知工会。故不应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并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119595.12元、年假差额及12月工资差额(当庭放弃后两项)。
王某鹏针对反诉的辩称
王某鹏认为被告绩效考核及调岗未履行合法程序,未提供合理考核方案;业绩目标对比不公,系拿半个承德区域与其他完整区域对比;调岗降职不合规,旷工理由不成立,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证据提交与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了质证。王某鹏提交了劳动合同、飞书截图、打卡记录、罚款记录、解除通知书、工资明细等证据,用以证明劳动关系、被告违法事实及工资标准;元x森林分公司提交了三方转移协议、员工手册、业绩记录、调岗通知、巡店记录、工会复函等证据,证明解除合同合法。法院审核认定,双方对对方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系统持有情况及举证责任,确认王某鹏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元x森林分公司提交的工会复函具有真实性,所有证据均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3月9日王某鹏入职元x森林关联公司,后经多次劳动关系转移,2024年3月9日与元x森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29年3月8日,工作岗位、地点始终未变,未获得经济补偿。2024年7月-11月,王某鹏连续未完成业绩目标,被告多次预警并要求绩效改进,王某鹏签字确认。12月3日被告书面通知其调岗为区域业代,王某鹏拒绝但继续工作。12月18日被告以其拒绝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另查明,王某鹏签字确认知晓员工手册,手册对不胜任工作、调岗、旷工等有明确规定;其2023年12月-2024年11月平均工资为10011.68元;被告对王某鹏的扣款均有明确事由,王某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及相关费用是否应支付。被告调岗未提供合法考核方案及考核等级,无法证明调岗合法合理;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因调岗不合规,且旷工条款适用于一线销售人员,故解除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赔偿金应按双方认可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为120140.16元(10011.68元×6个月×2倍);王某鹏要求返还罚款无事实依据,其他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是元x森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某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140.16元;二是驳回王某鹏其他诉讼请求;三是驳回元x森林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均由元x森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范鑫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王某鹏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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