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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法律界活跃着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范鑫真。他是
河北五纬
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拥有本科燕京理工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执业4年,主要服务于承德地区。他擅长处理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婚姻纠纷、
刑事辩护等类型的案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以下将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
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摘要
2015年2月,原告张某入职被告河北达x食品有限
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3年2月1日,被告单方面作出《职务任免通知书》,将张某从“围场区域初级即饮销售主管”调整至“承德市区一级即饮高代”岗位,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2月14日,被告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张某三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视为无故
旷工并保留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张某次日回复再次申明不同意
调岗。2月17日,被告以张某“未按调整后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被告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且未协商一致,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同时主张在职期间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部分不服,诉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律师办案经过
证据收集与固定
范鑫真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重点收集了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调岗争议过程以及解除事实的关键证据。如载有调岗内容的《职务任免通知书》、张某表示异议的《回复函》、被告发出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反映工资构成的银行流水及工资条、证明考勤情况的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单方调岗、张某明确反对、被告迳行解除的基本事实。
法律焦点分析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有二。一是被告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范律师深入研究《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原则,及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的合理性审查标准,论证被告岗位调整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二是张某加班费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因被告工资结构含“加班工资”项目,且合同对加班审批有严格约定,证明未足额支付加班费难度较大。
庭审策略与辩论
庭审中,范律师强调调岗的实质性变更性质,指出被告未能证明调岗具有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及调整的合理性,也未与张某有效协商;指出从张某表示异议到被告解除通知仅间隔数日,未达合同约定“旷工15日”的解除条件,被告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对于加班费请求,如实陈述张某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指出被告加班审批程序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尊重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
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张某不同意调岗时未充分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且未达到旷工15日的严重违纪标准,解除行为违法。采纳张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368.42元,判决被告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894.72元。关于加班工资请求,因张某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足额支付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范鑫真律师总结出几点重要经验:调岗的合法性与协商程序至关重要,用人单位随意调岗且不协商易导致解除行为违法;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需严格审查内部规章制度及劳动者行为是否达“严重”程度;加班费主张对劳动者举证要求高;平均工资精准计算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律师需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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