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二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工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胜任的劳动。
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等。
女职工产假有哪些:(一)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休息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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