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机能的影响。
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登高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
产假的使用及女职工流产应休假的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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