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需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村委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到本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然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所报县国土局审核。
农村建房合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房主和承建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为明确双方在承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私人住宅主体工程。建房工期,工程价格,施工安全要求及质量问题责任,工期延误,付款方式。
农村建房审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签署意见、村委盖章)。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签署意见并盖章)。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要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房主明知或应当知道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之。
农村建房审批条件:1、没有住房的农户;2、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3、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5、其它符合建房条件的。
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卖方(甲方)和买方(乙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位置,土地使用证编号,建设许可证编号,价格,付款方式,办证方式,办理房产证及过户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农村宅基地面积大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个省份的民情不一样,土地资源丰富程度、人口数量等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各地制定宅基地面积所根据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