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于
四川大学取得硕士学位,现是中国社科院在职博士班学员,担任
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职。他主攻企业合规等非诉和民商事诉讼业务,熟悉
公司和
保险法律事务。在绵阳、
成都、
北京处理多起案件,如为长虹代理大额纠纷案等。在
房屋拆迁案中成功为原告争取补偿。此外,他热衷公益。是位专业且有担当的好律师。
绵阳陈诚律师:成功处理1.7亿合同案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他就是陈诚律师。
陈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经济法专业学士学位,后于四川大学取得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目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博士班学员。他现任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盈科绵阳管委会名誉主任等职,曾任盈科绵阳党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等。陈诚律师主攻企业合规、尽职调查、出具
法律意见书等非诉法律事务以及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熟悉公司和保险法律事务。他曾担任长虹代理律师,参与标的额1.7亿元
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担任成都一医疗器械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疫情期间欧盟采购呼吸机遗留问题的诉讼代理,在北京通州区
法院取得胜诉生效判决,为委托人避免数千万元损失。他还在《社会科学研究》《法制与社会》《科教文汇》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篇。
专业助力,化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事件背景
原告四川AA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绵阳市房产,包含临街一层门面、二层办公用房。2010年12月14日,为配合被告XX公司开发新楼盘,双方签订《关于收购四川AA有限公司权属房屋协议》,约定按项目建成后同楼层实际售价扣减税费结算补偿,暂定价一层11000元/㎡、二层5000元/㎡。后续双方另行签订四份备案版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一层面积为166.82㎡,与实际履行协议记载的一层371㎡存在重大差异。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2011年底楼盘公司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并开发建设楼盘,但始终未支付
拆迁补偿款。2015年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重整,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被列为待定普通债权。原告认为案涉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遂提起诉讼,诉求按评估价支付补偿款30060945.02元,确认该债务为共益债务。被告抗辩应当以备案合同166.82㎡作为结算面积,案涉债务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属于共益债务。
案件难点
本案存在两大难点。一是存在“
阴阳合同”,即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面积差异巨大,如何证明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是关键。二是案涉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原告主张为共益债务,被告则认为是普通破产债权,需要准确界定债务性质。
律师实操动作
陈诚律师作为原告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首先,区分“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提交原始协议、老
房产证、分层平面图,证明四份买卖合同仅用于住建部门备案,不是双方真实履行依据,实际拆除面积一层为371㎡、二层688.9㎡,应当以2010年12月14日收购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其次,事实证据完整举证,提交收条、规划许可、国土、规划、住建多份官方复函,证明房屋已经被被告拆除,案涉土地不合宗、房屋不注销,楼盘全体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以此论证案涉债务应当认定共益债务,同时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主张按照建成后门面市场评估价值扣税计算补偿金额。再次,做好破产程序与实体诉讼衔接,在重整背景下,针对管理人将债权列为待定,通过
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债权性质、金额予以司法确认,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起诉,聚焦本案房屋拆迁补偿核心争议。最后,针对面积、共益债务两大焦点展开法庭辩论,强调备案合同不能否定真实交易面积,因重整需要土地合宗过户,该债务为重整推进必需,应当认定共益债务。
案件成效/人文价值
绵阳市涪
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7526000元(按协议暂定价结算,待楼盘实际销售价确定后双方另行核算),虽未支持债务为共益债务,但此判决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该案件也为“阴阳合同”实务裁判、破产共益债务认定边界、拆迁补偿价款特殊处理规则以及企业
拆迁维权等方面提供了典型案例。
热心公益,展现社会担当
陈诚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成绩斐然,还积极投身公益事业。2023年5月,他被绵阳市司法局、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绵阳市助残公益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聘书,还发起设立盈科绵阳10+1公益项目,坚持每月捐款助力残疾大学生。
陈诚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法律领域不断耕耘,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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