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规则】
首先,有约定从约定
其次,没有约定的,在买卖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场合下,实行交付主义原则即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其他场合下,实行所有权主义即所有权人承担风险
【买卖合同例外之一】在途买卖
采用合同成立主义,成立之日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除外
【买卖合同例外之二】违约在先
自违约之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到违约方承担
*何为风险:基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过错的是由,所引起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严格区别于侵权赔偿。
*何为风险负担: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承担损失,即货、钱两空。
*何为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注意:交付≠转移占有,仅有占有的转移,没有交付的合意,不构成交付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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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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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08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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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10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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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0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代办托运合同)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640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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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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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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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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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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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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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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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自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成立时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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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而房屋买卖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后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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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采用物主主义即所有人主义,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之前,标的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另一种便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负担随之转移。
李康律师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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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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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送到目的地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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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开发商资质不全的;2.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4.交付的房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5.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买受人不能依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