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房户在一定范围内可享受部分业主权利,但不等同于业主。专有部分租房户仅享使用权;共有部分有延伸出的使用权;参与小区管理成员权一般只有业主有,租房户在特定情况可代表业主行使部分权利,因其无所有权不能享所有权利。

租房户部分情形下可享受业主部分权利。他们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有使用收益权,能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要求物业服务、在权益受损时索赔,但不具备如重大事项表决权等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利。

(一)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二)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有权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租户不能完全享受业主权利,但有特定权益。业主对房屋有所有权及派生权利,租户仅通过租赁获使用权,无处分权。租户租赁期有正常使用、要求维修、居住安宁等权益,与业主权利有本质区别但依法有使用居住权益。

享受业主权利的人员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业主的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