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办理房产的
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
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报告编号:NO.2022090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