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对探视权限制的条件,以上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在一方违反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约定的,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到法院进行诉讼。
离婚诉讼中,就孩子的探视权双方可以协商探视方式,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由法院判决,一般以周为单位,可以每一周探视一次或者每两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结合孩子的生活学习和作息综合作出判决。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通常法官会征求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协商好的探视次数履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
在孩子抚养权发生了变更的情况下,探视权的主体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动,当事人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如果做出了一些对孩子身心健康有损的行为,或者探视人有严重性传染疾病的,可以暂时中止当事人的探视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