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如果未办理产权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能过户房屋。过户房屋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安置房有产权证的,权利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产权调换合同或房屋购销合同、测绘调查表、平面图、完税凭证、村委会证明及资格审查意见等材料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房登记申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不能,无产权证的房屋本身就是不能过户的。因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过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否则不会通过申请,其过户的要求也会因房产证的缺失而遭拒绝。
拆迁安置房有产权证。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当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等。
无产权证房不能转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等。
安置房有产权证的,权利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产权调换合同或房屋购销合同、测绘调查表、平面图、完税凭证、村委会证明及资格审查意见等材料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房登记申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安置房有产权证的,权利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产权调换合同或房屋购销合同、测绘调查表、平面图、完税凭证、村委会证明及资格审查意见等材料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房登记申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安置房有产权证的,权利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产权调换合同或房屋购销合同、测绘调查表、平面图、完税凭证、村委会证明及资格审查意见等材料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房登记申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1、拆迁安置房有产权证2、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当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3、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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