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是无效的:(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无效不可上诉。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法院均不予受理。
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就是指男方不满二十二周岁,女方不满二十周岁。
1、婚姻无效情形包括:(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2、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包括以下这些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能撤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同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处理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