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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集体合同订立有哪些原则

2020.11.15 合同纠纷 137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报告编号:NO.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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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合同订立有什么条件

    集体合同订立有以下这些条件: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2、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3、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王鹤然律师 2021.04.01 1740人看过
  •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有:一是收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集体协商会议,制定集体合同草案;二是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备案;五是公布。

    张福昊律师 2022.03.17 715人看过
  • 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张福昊律师 2022.03.23 1003人看过
  •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订立集体合同的流程有:1、集体协商代表的确立;2、进行集体协商;3、会议或全体员工通过合同草案;4、劳动行政部门审查;5、公布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绍熙律师 2023.08.03 139人看过
  •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合同按如下程序订立:1、产生协商代表。2、提出要约并作出回应。3、集体协商。4、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5、双方首席代表签字。6、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7、正式生效,公布于众。

    张福昊律师 2022.03.22 767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有以下这些: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吴鸥翔律师 2021.01.19 4116人看过
  •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怎么样的?

    集体合同按如下程序订立:1、产生协商代表。2、提出要约并作出回应。3、集体协商。4、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5、双方首席代表签字。6、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7、正式生效,公布于众。

    张福昊律师 2022.03.22 726人看过
  •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什么?

    订立程序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将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张福昊律师 2021.12.16 711人看过
  •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什么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一)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二)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三)将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等。

    张福昊律师 2022.03.23 704人看过

梁卓轩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梁卓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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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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