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房子是全款购买,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如果有贷款,则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等等
您好,"1、婚前仅一方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这种情形,根据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不论是婚前全款购买,还是婚后贷款购买,房产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有婚后贷款的,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2、婚前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形,根据产权登记,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经常见的情形是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上对方名字,该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由婚前财产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出资,仅登记在对方名下的:
这种情形,因产权登记人未实际出资导致房产的所有权比较模糊,需要具体考虑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如果是一方买房作为彩礼,根据彩礼的性质,应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房子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仅是为了讨好另一方,才写对方名字,在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时,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会比较难认定,因为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
5、婚前双方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无论从权利外观还是实际出资上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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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仅一方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这种情形,根据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不论是婚前全款购买,还是婚后贷款购买,房产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有婚后贷款的,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2、婚前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形,根据产权登记,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经常见的情形是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上对方名字,该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由婚前财产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出资,仅登记在对方名下的:
这种情形,因产权登记人未实际出资导致房产的所有权比较模糊,需要具体考虑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如果是一方买房作为彩礼,根据彩礼的性质,应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房子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仅是为了讨好另一方,才写对方名字,在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时,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会比较难认定,因为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
5、婚前双方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无论从权利外观还是实际出资上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分割。
你好,房屋租金是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屋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收取的租金是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各得一半。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