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办理资产产权登记的,被拆迁方不需要缴纳税费,相关税费由拆迁征收部门缴纳。如果转让拆迁安置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需要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安置房办理资产产权登记的,被拆迁方不需要缴纳税费,相关税费由拆迁征收部门缴纳。如果转让拆迁安置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需要缴纳契税。
房地产评估。到所在县区或市的房产交易大厅,申请人要填委托书,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提交后可拿走,自己保管以防丢失,留复印件在交易大厅即可。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包括:无产权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改变土地性质而兴建的房屋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包括:无产权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改变土地性质而兴建的房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商品房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如果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小产权房屋,不要进行购买,无法进行过户。
1、农村房产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但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材料。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安置房指的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的建设规划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进行建造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办理一般是由开发商负责,但是有些时候也可以个人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