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遇到了这些问题?在司法案件里,不少法律风险容易被大家忽视,下面就结合马春兰律师经办的案件,为大家详细说说。这个案子反映出的几个问题,其实很常见。
首先,在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上存在误区。在威某某案中,
公诉机关以
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对威某某提起公诉。这类问题通常的表现是,只要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容易被认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就像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威某某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便对其进行该
罪名的指控。
然而,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如果被错误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会面临
数罪并罚,导致刑期增加,威某某的同案其他四名被告人就因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
有期徒刑。
马春兰律师的正确做法是,她敏锐地发现公诉机关虽能证明威某某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她及时抓住这一证据缺陷,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证据不足的意见,最终
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威某某未被认定犯偷越国(边)境罪。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下存在对辩护权放弃的风险。在威某某案中,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这类风险通常表现为,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往往会认为就不能再对罪名成立与否进行辩护,所以很多人会放弃实质性的辩护。
但这种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控,就无法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本来可以避免的罪名可能会被错误认定。
而马春兰律师的正确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威某某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马春兰律师并未因此放弃对罪名成立与否的实质性辩护,严格审查指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她针对偷越国(边)境罪证据不足的情况提出异议,为威某某争取到不构成该罪名的结果。
再者,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中,对“情节严重”的判断易出现偏差。在艾某某帮信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涉案流水合计超25万元,违法所得1.7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在判断是否“情节严重”时,容易简单地依据一定的流水金额和违法所得,而不考虑具体的法律标准和实际情况。
这种不正确判断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可能被错误判定情节严重,从而面临更重的量刑。公诉机关就建议艾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马春兰律师的正确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参考30万元流水,艾某某涉案流水未达“30万元”入罪标准,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提出量刑降格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该意见,对艾某某从轻量刑。
马春兰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擅长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如果你在刑事法律方面有需求,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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