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往往陷入无助,若缺乏专业律师的帮助,可能面临更严峻的法律后果。马春兰律师凭借手中掌握的有限信息,在两起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更好的结果。
威某某案中,马春兰律师接手时掌握的情况包括:威某某与其他四名被告人在2023年偷渡至缅甸,在当地多个诈骗园区从事电信
网络诈骗活动,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好友,引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充值骗取钱财。2023年12月被缅甸警方抓获,2024年1月移交我国
云南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以
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对包括威某某在内的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对威某某诈骗罪量刑建议为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3000元。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律师还能获取到公诉机关提供的威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员笔录及航班同行材料。法律依据方面,有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艾某某帮信案中,律师掌握的信息有:2023年6月至7月,24岁的艾某某两次将自己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结算,配合刷脸验证,还介绍下线参与。艾某某本人银行卡涉案流水15万余元,获利4500元,另两张银行卡涉案流水6895元,下线甲及多人涉案流水约6.4万元,全案涉及多名
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公诉机关认定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涉案流水合计超25万元,违法所得1.7万元,情节严重,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且艾某某在案发前4个月刚因
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此次犯罪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威某某案中,马春兰律师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判断。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但律师发现公诉机关虽能证明威某某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于是,律师及时抓住这一证据缺陷,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时,律师提交缅甸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餐厅照片、家属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威某某曾在缅甸经营餐馆,其出境目的并非从事违法犯罪。并且强调威某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未造成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受损,出境目的是挣钱养家,实施的诈骗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
在艾某某帮信案中,律师制定了以“认罪认罚+自首认定+非情节严重”为核心的辩护策略。指出艾某某主观明知程度有限,并非明确知晓钱款为诈骗所得,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提出涉案流水未达“30万元”入罪标准,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抓住艾某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这一细节,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还建议艾某某在审判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500元,并预缴罚金。
在威某某案中,2024年10月10日,大同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成立。相比其他四名被告人均因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威某某的实际刑期较同案被告人减少了3至7个月,且少了一项罪名记录。
在艾某某帮信案中,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艾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退缴违法所得8500元予以没收;撤销原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公诉机关原建议拘役五个月,法院实际就帮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体现了对辩护意见的部分采纳。
马春兰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等,擅长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业务覆盖各类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凭借对信息的敏锐把握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是大同本地极具影响力的资深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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