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
民办学校办学手续: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民办学校行使权利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其他。
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可以。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民办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依法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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