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2、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4、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行使权利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其他。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
民办学校办学手续: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民办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依法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