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维权:抓住关键破局难题》
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有一位经验丰富的女律师——李艳玲,她就职于
北京市盈科
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
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李艳玲律师自2011年进入知识产权行业,深耕代理业务十余年,拥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质,熟悉商标、专利、著作权全流程申请及审查规则,如今已开展知识产权诉讼业务,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她还是
保定市
莲池区知识产权协会会长、保定市莲池区
商业秘密保护协会会长、保定学院客座教授,
教育背景为
河北大学本科。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李艳玲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案例。2023年9月,全球知名咖啡、烘焙品牌A
公司遇到了一件烦心事。B公司,一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仅凭借1页的《授权声明》,对A公司发起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而且并未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个《授权声明》称起诉人已获得专利的普通许可,并可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诉讼,A公司在2023年11月委托了盈科北京李艳玲律师团队代理应诉。
李艳玲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原则。他们首先提出观点,起诉人疑似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实施本案专利的能力,仅靠一页授权声明就全权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不应该获得诉讼主体资格。为了支撑这个观点,团队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
在法律规定检索方面,他们发现根据《
专利法》第65条,“利害关系人”涵盖被许可人时,实务中主要考察
侵权行为是否实质造成被许可人利益损失。
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规定,各类被许可人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同时,《专利法》《
民法典》《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也明确表明,起诉人在起诉时原则上应提供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才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且专利权人有备案义务。
团队还检索了在先案例作为支撑。参考(2018)浙01民初145号案件,法院认为受托公司未获得涉案专利实体权利,与被控侵权人无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是适格原告。类比到本案,起诉人也未获得本案专利实体权利,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参考(2015)沪知民初字第304号案件,法院判断被许可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关键看其与侵权行为有无利益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否实质造成被许可人利益损失。而本案中起诉人
社保人数为0,工商注册地被第三方占用,无实际经营行为,疑似空壳公司,没有实施专利的能力。参考(2022)最高法民再274号案件,最高院不鼓励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牟利手段。综合来看,起诉人提起诉讼时未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非适格原告;没有获得诉的利益,不会被认定为适格原告;侵权行为未实质造成被许可人利益损失,被许可人也不应认定为适格原告。
最终,在李艳玲律师团队有理有据的分析和举证下,原告选择撤诉,A公司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抓住关键问题十分重要。实践中,专利权人授权第三方公司代为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专利侵权诉讼的诉权被草率授权,可能会导致大量“专利流氓”出现,引发不必要的诉讼。而当面对此类诉讼时,我们要像李艳玲律师团队一样,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稳扎稳打,一定能找出对方的漏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你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李艳玲律师团队,他们会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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