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2019.01.08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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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一、用工比例问题
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注意用工比例问题,以免因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而出现违法用工情形。
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及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
2、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3、在劳务派遣业务中,涉及三方当事人,有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其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提供同工同酬的待遇,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四、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因为我国行政地域广大,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注意各地的具体政策;总原则是:社会保险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达到预防用工法律风险的目的;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包括依法制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人力资源工作流程,依法制定应急事件处理预案,依法进行人力资源法务培训、依法进行预防企业高管职务犯罪讲座等等,通过上述规范行为,最大限度实现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报告编号:NO.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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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内容: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袁超律师
2019.03.14
137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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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要注意:1、企业是否合法;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内容;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4、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5、社会保险约定;6、不要签空白合同;7、其他。
袁超律师
2024.01.18
13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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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仅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对本不应实施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社保问题、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虐待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
袁超律师
2019.01.31
133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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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法律问题:1.产权问题,企业兼并或企业产权交易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2.劳动力问题,我国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是最大的难题;3.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4.兼并中的政府行为问题;5.隐性兼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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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应注意下列问题:1、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是否制定了公司章程;3、是否准备好了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4、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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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策略:1、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2、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3、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4、确定管辖法院;5、注意用词严谨;6、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7、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8、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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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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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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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81条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为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