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购买陷阱:轻信专业致高额损失
案情详情
2022年6月15日,A与B
公司签订了《购
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B公司购买法拍房。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要协助A办理
贷款、房产过户及房产交接等事宜。
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因涉及向税务机关缴
纳税款,B公司告知A,这套房子正常需缴纳100多万元税费。但B公司称其与税务机关有关系,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部分钱打通关系就能减免几十万元。A作为缺乏税务及
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基于对B公司专业的信任,在B公司欺诈及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1日与B公司签订了《财税顾问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119000元。
后来,A偶然与邻居聊天才发现,正常走评估流程就能减免税费,无需所谓关系,正常评估费用1万元以内。B公司作为专业处理
法院拍卖资产的公司,熟知纳税流程,且根据《购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有义务告知A哪种纳税方式更有利,而非欺诈A,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交纳远超正常的服务费。
仲裁庭公正裁决
1.合同撤销:仲裁庭裁决撤销A与B公司签订的《财税顾问服务合同》。这是因为B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A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合同的签订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2.费用退还:B公司需退还A支付的财税顾问费人民币100000元。A支付的这笔费用是基于被欺诈而产生的不合理支出,理应退还。
3.仲裁费承担:本案仲裁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的欺诈行为引发了纠纷,导致
仲裁程序的启动,其应为此承担相应费用。
律师深度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财税顾问服务合同》是否因A受B公司欺诈而签订,A是否有权撤销该合同。
《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149条规定的欺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34条、35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两种合法方式:一种是以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可扣除一定金额),另一种是以发票所载金额,每年按5%计算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大概可扣除25万左右)。采取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比采取发票所载金额的计税方式少30多万元。然而,B公司未如实告知A这两种选择,利用专业优势,隐瞒、欺骗A,称节约税费需给税务局工作人员好处,否则要缴纳100多万元土地增值税。
B公司通过欺诈手段,让A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支出远超正常服务价的费用,该合同应予以撤销,B公司需退还多支出费用。这一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专业机构时,要保持警惕,了解相关知识,避免因轻信而遭受损失。同时,也强调了市场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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