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男方在离婚中可以争取抚养权:1、男方应当证明孩子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3、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孩子的抚养权男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争取。若双方可以协商,可以签订抚养协议,约定抚养权归属;若为诉讼离婚,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必须提供女方不适宜抚养的条件证据、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的可以提供自身适宜抚养的证明,例如:经济条件良好、子女长期随父亲生活等。
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以下内容: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2、收入状况;3、工作环境;4、居住条件更好;5、 双方的工作性质;6、性格修养;7、文化程度;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等予以证明;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等等方式。
1.突出自身经济条件方面的优越;2.突出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3.突出自己以及家人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照顾的证据;4.展示孩子想要与自己生活的意见的证据;5.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法律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在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不宜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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